2007年4月9日 星期一

史萊姆行,為什麼雅虎不行?

──對於一臉道貌岸然的大型網路公司來說,你的著作權狗屎不如!


雅虎、Google這樣的公司真的注重著作權嗎?

答案是NO!

前兩天我用Google亂搜,不小心搜到有人在史萊姆的論壇裡偷貼了我的文章──很理所當然的把偷來的文章當做是自己的創作那種偷貼法。



我就懷著「辜且一試」的心態,隨手寄了封信說,某某板的文章是偷貼我的創作,希望貴站能主持正義將它刪除。信中我附上了相關的連結。

讓我很驚訝的,我是在晚上下班前寄出的,隔天一大早打開信箱就得到回覆,說已刪除!換句話說,史萊姆在收到信時,一看是剽竊的文章,立即將它刪除。我不得不為史萊姆鼓掌叫好。

我並不在意大家複製我的文章,但是,我很瞧不起那種不思創作,還偷人文章來裝飾自己的網路書蟲。

我前年寫的一大篇新疆遊記,有網友來信說要拿去貼,我全都答應,但我告訴他們,希望他們尊重我的著作權,免費並不等於可以剽竊,希望能夠在貼文時附上我原文的超連結,並保留我網路上的「藝名」──黑傑克。我想,這是網路貼文至少要有的基本倫理。

大公司,大架子
但是既使比這更嚴重千萬倍的事情,發生在雅虎和Google這樣的大公司就不一樣了。

關於Google,我還沒親自與它們交手,不便多評論。但在此敢點名罵他,是關於它們的YouTube。多少程度上,YouTube與著作權之間的情況,很像我要談的雅虎知識+和部落格的剽竊是很類似的,只是目前Google現在面對的是全球的媒體巨人,他們有龐大的資源和財力與Google對抗,而Google不得不重視這個問題。

但在雅虎呢?

我在前公司工作時,在雅虎知識+上找到了許多剽竊文章,於是我反覆多次以各種不同的身份(包括以使用者,以及以公司名義)寫信給他們,告訴他們剽竊文章的連結,希望他們基於尊重著作權將那些文章刪除。結果,除了自動化回信感謝我提交問題給他們之外,就沒得到真正的回應了。而當時公司的總經理,也在和律師討論之後,認為難以控告雅虎,最後是不了了之。

而現在換了公司,我又發現到他們的部落格服務裡有許多blogger所開的網誌,根本就是有系統的一直在剽竊別人的報導,當然有許多是我們的新聞,而且對於它喜愛的文章,幾乎是同步全文貼上他的網站。我同樣寄信給雅虎,完全沒得到回應。

雅虎這兩個平台的使用規則裡都說的很清楚,規定不可剽竊他人著作,但為何對於這種事,他不處理?

老子無罪,你奈我何
我找了公司的法務,他跟我分析,說這種情況要控告雅虎太困難了。言下之義,他也不想處理。

問題關鍵在於,這些文章並非雅虎自己貼的。所以,要控告它之前,你必需先正式告知雅虎(可能是寫封律師信或存證信函),然後如果雅虎仍然沒刪除文章,那你告它才有意義(也就是有勝訴的可能)。

而這些假「知識家」還有「芭樂客」(blogger),貼文卻是不會間斷的,如果真要雅虎處理這問題,你還得花人力不斷去查找,然後律師不斷追蹤處理,包括許多法律程序。

簡單說,就是累死你自己,然後你什麼也沒有得到。而雅虎頂多只是在感覺到你可以告它時,再隨手一刪就好,什麼也不用做;而且,反正它刪了A,還有更多的B、C、D……源源不斷的芭樂客會來幫他貼文吸流量,帶讀者,賺廣告錢。所以目前的著作權法,對於網路出版者來說,簡直就像我們在看的古裝劇,你要攔轎告官?先滾個釘床,如果被刺得滿身是血之後你還沒死仍有一口氣,再來跟我說吧!

對於出版商來說是如此了,那對於我們這種個人著作者呢?更別想了!所以呢,要在網路上出版的人,可先得有「天下為公」的心理準備。

在了解到目前法律對這些大公司沒輒之後,我們也只能期待他們的良心發現,希望他們有那麼一點點的社會責任感。然而對於現況,我對這樣傲慢的大公司深表不恥。

2 則留言:

Anyway 提到...

有意思,其實有時想想,著作權真是個有趣的咚咚阿。

比如你看中午的有線電視新聞,中天好了,常常都是當天平面報紙裡面的新聞照念,配上畫面。

或者中時聯合啦,每次用一週刊的新聞,卻不說來源,就說某週刊,然後就內容重寫一次。

或許我們對google, yahoo恨得牙癢癢的,但新聞同業不是老早都這麼做了。

(我看國內,就真的蘋果集團最守規矩拉,哪裡來的消息,一定說出來,不會扭捏)

所以有時我想,著作權究竟是什麼啊...真混亂阿。有本事的,就會避開法令,照樣用你的東西,你也奈何不了阿..keke..這應該才是web 2.0的王道生存法吧

BlackJack 提到...

其實別看電視新聞念報紙和周刊新聞好像很隨便
這可也學問的
一方面他們和報紙及週刊可能有些私下的默契和協議
二方面,我相信(如果精確去計算的話)他們都還是知道法律上的底限在那裡,例如不超過內容1/3,以免不測(例如同業突然醒來想要告它)

不過,在這裡我覺得法律顯然對著作權的保障是很脆弱的,或許天下為公才是人性

但我比較是以道德為訴求
我認為,身為大公司,應該要有社會的道義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