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4月27日 星期一

著作權法ISP免責條款真的有「殺很大」?

立法院剛三讀通過著作權法修正案,就等總統公布。
這次重點在於為ISP業者提供了避風港(或「免責」)條款。要注意的是,法條中的ISP包含像雅虎、微軟、Google等提供部落格平台等各式「網路服務」的業者,不只是中華電信等我們一般認知中的ISP。

>>著作權法修正案三讀通過 ISP多了免責保護傘

>>智慧財產局的官方新聞稿

個人在讀了條文後倒是覺得,這法條沒什麼好該罵,但也沒什麼好該褒的;因為,它並不會改變什麼,對於大多數一般使用者沒什麼影響,但這並不意謂著它一無是處。
然而,大概讀了一下近日的一些報導,罵的居多;而且罵得挺奇怪的,和我的實務經驗和認知落差太大了。
也因這個理由,原本不想寫評;但見到諸多報導好像都在雲端說天音,決定還是來講一講個人在網路出版這一塊的實務經驗。
至於音樂或檔案交換等領域,或許有些共通的,若沒共通的,還是請那方面的業者來談吧。
至少還是有點建樹
對於該法的初步觀感雖然不是太正面,但至少這個法釐清了一些事情:ISP的確有責任善盡管理之責;有責就要有權,那個權就是法律讓它可以名正言順的去單方面針對具侵權行為的使用者決定終止提供給他的服務。
我想這樣的「法意」,應該沒多大的爭議吧!沒這個法之前,大家不是一直在吵到底服務平台有人做壞事,ISP有沒責?現在法律告訴你:有責。
至於法律的細節、影響,我想古今中外都一樣,沒有完善的,我們也不可能因為沒法完善,就不立法,批評「法」的不對;而且法原本就會與時俱進,不能期待它畢其功於一役。
倒是這方面,我認為媒體角色有時可不可以不要過於積極,多少留給專業法律人士一些空間;不要法一出來,就寫文章罵說這種法律沒有用等等的。至少,給它時間吧!
打官司很容易嗎?
法意雖對,但是我卻覺得實務上的影響並沒媒體說的那麼大,原因在於,侵權官司原本就不是那麼容易打的;但這並不是這條修正法的問題,而是實務上原本如此。
就我所讀的報導,有些記者好像以為侵權官司是很容易的,然後一副ISP們會很難為,執行上窒礙難行的理由一大堆,然後ISP和使用者都得處處小心,一副將會很可憐的樣子!另一類觀點,則好像ISP像是個好警察一樣,你在網路上做了什麼「壞事」,他就會馬上行動制止,而這條法律給他ISP這樣的法源,所以使用者要準備反抗。
但我本身多年的實際的經驗遠非如此。
首先,單單要「發現」侵權事件本身就是非常非常大的第一道難關了,不知要花多少功夫。而我們的經驗是,通常是好幾年被侵之後,才不小心從搜尋引擎發現到,或者作者寄來,而他的發現歷程大概也是經過好幾年然後從搜尋引擎無意搜到。
至於主動積極去找,然後發現的?誰有那麼多閒工夫做這事,所以實際上並不多。通常是已先找到一個確認的目標,知道誰在抄襲之後,為搜證才會定時去觀測特定目標。
接著,我們遇到認定的抄襲事件之後,經過編輯討論比對,認為百分之百抄襲了,覺得把這人揪出來該會鐵證如山了,可是到公司律師那裡呢?除非兩篇文章像雙胞胎站在一起那麼像,若只是看起來有點像,法務會告訴你:算了吧!不要浪費時間與精力了,看開一點!
再來,最嚴重的,真的發現到別人是全文剽竊,全文偷去用了!會怎樣呢?如果那是出版社或是同業,對方當然就等著法庭見;但如果那是部落客,或是論壇,大多數情況下是不會怎樣的。(後文說明)
這也是為什麼,網路已經發展十幾年了,但我們聽到的,新聞、報導類侵權案件的告訴官司非常少(我是沒聽過)。但實際上,我想不用我說大家都知道的,網路侵權的事多到數不清。依那些媒體報導的邏輯推論,此修正案上路後,這種官司或案件一定會變多。
你覺得呢?我是不相信。
與雅虎的交手
雅虎公關對媒體說他們一向都是很負責任的,早在五年前,只要收到侵權通知,他們就會拿下,無待這個法律的樣子。
事實上每次類似新聞出來時,他們都是這樣說,我幾乎已經會背,也可以幫他們發言了。但他們好像都不說後半段:「通知」指的是正式的律師信?還是e-mail,或是客服意見反應,或是電話就算了?
實際上,幾年來,我多次在知識+以及在他們的部落格裡發現文章被盜貼,寫信去檢舉,而且鐵證如山,還幫他們把資料整理好(他們可能會說要斷定很難,所以你必需努力讓他斷定超級簡單),最後都只收到一封機器回的信,感謝你幫忙檢舉等等的。
然後過一陣子去看,每天偷貼新聞全文的部落客和知識家一樣繼續貼他的,雅虎一樣每天賺這得來全不費工夫的大好流量,然後賺入原應屬創作者的廣告費。
而我與前後兩家公司法務討論的結論是:這種事要請雅虎負責任,很難!
我們的沙盤推論大致是這樣:雅虎這種公司,一定有更強的律師,法律的遊戲一定比小公司更行(更別說是個人了)。這種事對他們來說,只是以逸待勞:你罪證確鑿之後,還得把證據整理得好好的,然後再加個律師信,在你已浪費數不清的資源與力氣後,他們只要在可能被告的最後關頭前順手在系統上把帳號叫出來,按個刪除鍵就OK了!你做了一個月的努力,他一分鐘就解決了!
而這是你要檢舉每個盜版帳號都必需做的完整程序!
這樣創作者怎麼跟他玩?所以除非雅虎自己實際上有所謂的「社會責任」意識,像史萊姆一樣,只要有人拿著實際證據來檢舉,就刪!
實際上要判斷使用者的檢舉侵權是真是假的,是超級簡單的,拿得出證舉的就是真的,不是原創作者根本就不可能拿得出證據來檢舉,不可能像ISP業者對媒體說的那樣,難以判斷。重點其實在於,刪與不刪之間,他們在法律上可以遊走的空間很大!會說類似話的,就是他們的態度偏向雅虎這樣:非不得已,沒什麼法律危險,就不用去理他。 很難判斷則是他們很好的虎人藉口。
關於這種情況及細節,歡迎再讀我以前的文章:
>>史萊姆行,為什麼雅虎不行 ?

我不知這一兩年過了,雅虎在做法或態度上是不是有改?若有改,歡迎雅虎的人來信告訴我,但也請提出實際的案例。至少從過去的做法,我相當存疑。
而像ISP在處理相關問題上,新法對它會有什麼改變或多出來的束縛嗎?我看不出來。
反而,以前我還可寫文章罵罵雅虎在這方面缺乏社會責任的意識,現在,我連這樣罵也不行了。因為他們可以說:法律有規定啊!你可以檢舉,你來檢舉啊,三次我就會刪。可是檢舉的門檻呢?可不可以不要像天那樣高? 寫封e-mail再加證據,你們就處理?
ISP可能做個積極的警察?
從上面的例子來看,我們可以了解,通常ISP會多麼「溺愛」它的使用者。
所以,這完全不像許多媒體的報導所說的那樣,好像ISP業者會扮演「積極的警察」角色,然後因此引生很多問題;實際上,通常ISP都是努力做個「超級溺愛使用者的好媽媽」,好讓使用者安心的繼續留下來。需要擔心自己帳號被砍的,大概只有那些無可救藥的。
為了維持他們的平台,為了留住使用者,政策上以及於理上,ISP都不會那麼輕易讓自己冒險得罪使用者,要中華電信去斷訊?或者讓雅虎殺了你的部落格?實務上恐怕連「連三次」的侵權證據確鑿都不夠。通常他們都是有實際的法律風險的壓力,或者是有損他們的商業利益,才會積極去做。
例如,你的部落格百分之百一看就是色情部落格,很多露三點的,不殺的話不行;或是你用P2P在散布病毒,或是你的垃圾信寄得太嚴重等等的。
而這一類行為,ISP就算以前沒任何法條,他原本就會積極寄出警告,甚至斷訊或終止服務的,根本不需新法;這個行為以下的呢?或者是有灰色地帶,或者甚至沒灰色地帶但有很大法律操作空間的呢?
所以,大家在擔心偷貼新聞會被雅虎或中華電信怎樣?可能大可不必!至於那些只是引用一下別人文章的,就更不用擔心了。
反而是著作權人,和過去一樣,一樣要繼續擔心,ISP業者還是以「溺愛的母親」的心態經營他們的平台,找任何可能的藉口而消極不作為。你還是得心懷著「天下為公」的胸懷來看待網路世界。
偷貼是義舉!
另外,我見到最光怪陸離的說法則是,竟有中正大學學者認為,盜貼新聞不應該被禁,因為這將傷害到知識的流通,打擊文化創意的發展;妙的是,記者也支持這種說法。當然,那學者沒笨到用盜貼這個字眼,他說的比較好聽些:轉貼。
這種觀點,不知有多少人支持?
如果該學者論點成立,那我們是不是應該努力用「促進貨幣流通」,「提振經濟發展」之名挪用他人錢財?而且最好是被藏在金庫裡不拿出來消費,阻礙經濟發展的那些大筆現金!同樣的理由,有太多東西可挪用了。 而像華爾日報這種把那麼好的報導藏在帳號密碼後面的,應該請這學者組個大軍去幫我們挖出來。
難道網路上所提供的知識傳播的管道還不夠?不能用個摘要(這是合理的使用),然後加個連結,讓讀者知道誰是原創者?或是用Twitter或Plurk,MSN轉寄連結?不能用Google去搜?
新聞引用其實早就有一定的法條規範,但是,美其言為轉貼的盜版行為絕對沒有在保護範圍之內,也與這一次的修改條文無關。
媒體與User的想法落差
最後,我在網路上找了一些部落格及論壇,發現到,媒體評述的觀點和使用者擔心的並不一樣。
媒體較關注的是部落格等一類服務的盜貼問題,而使用者有反應出來的疑慮,多是P2P傳檔以及可能遭中華電信斷訊的問題。
我們從使用者反應可隱約看出,此修正條例,影響最大的應該會是在P2P檔案交換,以及提供ADSL或Cable上網服務的ISP。
這也應證了我在前面談的,在實務上,該法對於諸如網路新聞文章,部落格等著作權問題的保障(從盜貼者及ISP那邊的角度來看,就是懲罰或法律風險),沒有多,也沒有少。不會偷人文章的人本就沒有影響;敢偷的人,早就知如何避險,更何況新條例沒為他們增加什麼技術及法律上的門檻。
至於P2P這一塊的侵權相關實務,我並沒有。但目前為止,我也看不出有媒體認為的那麼大的影響。
而在網路論壇上見到,會擔心的大概都是P2P檔案交換的重度使用者。
這部份的影響,我依理推想,應該也和雅虎的案例差不多,ISP那端的影響應該不大,因為我猜,音樂、軟體等等的,要搜證,再通知,應該也跟我們新聞 一樣的困難。(有誰有經驗或案例的?歡迎告訴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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