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4月9日 星期四

是誰在殺害科技創新?[談Now.in事件]


原始發布時間:2012年3月7日

扭曲的輿論氛圍,讓許多行為已經踩到法律底線的人很容易以為他所做的事情是安全而正確的。但如果為一個人好,應該要告訴他法律的風險,商業競爭的殘酷,世道的險惡,而不是用嘴畫符來給他虛假的安全感。

近期Now.in創辦人被抄家的新聞在網路上炒得火熱,事件大概是如此:唱片出版事業基金會RIT(原IFPI)近期對Now.in提出「侵犯著作權」與「疑獲取不法商業利益」等控訴,然後於3月2日當天檢警前往Now.in創辦人住家中查扣了伺服器,甚至連鄉下老家都被搜索……。

目前Now.in終於重新上線,但以一則白紙黑字的關站公告取代了原本的服務。




此事最早由科技報橘所報導,橘報陸續發表許多相關文章,並引起龐大網友的共鳴與支持,在此不列舉。

關於Now.in是什麼樣的網站,如果有人還不了解,可參考重灌狂人的這篇介紹

目前大多數評論的觀點大多比較站在Now.in那邊,強調Now.in代表的是科技的創新,並有參加Idea Show及得獎等等的肯定……所以此事對於台灣科技創新是件重大打擊……

不過這是比較不同的觀點,也是我比較贊同的:多想三秒鐘,好嗎?

著作權法與版權問題是個非常複雜的議題,不管是在台灣或是在國外;而科技創新與創投議題的艱深,更是不遑多論。

個人自認沒有那個能力來討論錯綜複雜的這些相關專業問題,也奉勸諸君,不要以為這是那麼容易而簡單的事。

所以,我想談的只是個關於「態度」的膚淺問題,無關法律與著作權法本身。我的觀點是:如果我們的態度一直對於法律,對於侵權等問題都那麼的傲慢,以為嘴畫符就能夠解決問題,那只是在幫助下一個Now.in早夭,而不是成長。


唱片業者捍衛自己權利何錯之有?

首先,此事不應妄下定論認為Now.in一定有罪或無罪,甚至直接認定代表唱片業的RIT在這件事上就是邪惡。畢竟,法律問題還是交由法律去解決,不要會寫文章就自以為是法官,未審先判,或者訴諸於民萃煽動。

其次是,全球的唱片及影業,甚至出版業,在面對網路及數位化的浪潮上,或許都還在邯鄲學步──真的完全趕不上科技進步與時代變遷的腳步,但這並不意謂著他們不能以自己的方式捍衛法律權利。就算他們的思考像三歲小孩一樣幼稚,做法比野獸還殘忍,但在捍衛自己法律權利這件事上不應當被認為是不義。

對於一味偏袒Now.in的人,不知他們有沒有想過這個問題:如果你是一個靠內容創作維生的人(不管是文字、影片、聲音……),你發現有人未經你同意而使用你的內容,而且你認為已經威脅到你的利益,甚至是生計(不管這個想法對不對),你會怎麼做?如果你有能力對他抄家滅族來保衛自己,你會不會這麼做?

這個世界上的確有許多內容創作者是以很開放、開明,而正面的態度在看待盜版這件事,而且實在不勝玫舉,在最近的報導中,例如,Wired台灣這篇:「台灣出版戰爭:盜版,一股不容忽視的力量(著作權篇)」。這樣的人,或許是有勇有謀,能夠駕馭數位化浪潮的先趨智者。

這樣的開明態度也或許值得鼓勵與推廣,而個人也認為頗值得唱片業者看齊,或許唱片業者那一天也會想通所有的道理開始擁抱盜版經濟,並從中獲利,但這並不意謂著今天所有著作權人都要認同此見解,甚至遵循其做法。

畢竟每個產業、每家公司、每個人,都有自己的價值觀,都因自己的處境不同而有自認為最好的生存之道。重點在於著作權是誰的,那麼誰就有權選擇自認為對自己最有利的方式去利用它。這個遊戲規則,不應當因為你今天是使用者而不是創作者而有所改變。

有評論認為唱片業者對Now.in下重手諸如此類的作法,顯示出他們走的是一條自取滅亡的道路──但那又怎樣?版權是他的,自取滅亡是你說的,邪惡也是你說的,但捍衛自己的權利,保護自己的生存權,這有錯嗎?

你可以不認同他,批評他不懂科技、不了解網路、不夠開明與明智、思想落伍、趕不上時代的變遷……不管你對於他的這些「落伍」有百般的不屑,萬般的瞧不起,都不應當把權利被侵犯的唱片業者描繪成加害者,而未經同意而免費享受別人創作成果的公司與個人說成是被害者。


科技創新不能是保護傘

在法律上該不該被抄家,絕不能以科技高低來做決定。不能說用影印機偷印的就有罪,用雲端技術的就該赦免,用雲端平台賣毒就比面交來得高尚,以為打著「科技創新」的口號就應該讓權利人多一份同情與包容,讓執法單位溫柔對待,手下留情。

不可否認的,科技創新及時代的變遷,都會產生許多新的法律議題──我們常說它是灰色地帶。以網路及數位化來說,「複製」、「重製」這些在古早時代都很明確而簡單的概念,都變得相當複雜與難以界定。

當法律與創新產生衝擊甚至是衝突時,我們應當視為社會文明發展的辯證與進步過程,並努力思考解決及進化之道,不該簡單而直覺的說那就是落伍的法律在殘害創新,這樣的心態,拿來發洩情緒可以,但無助於科技創新的進步,而且會讓更多創新在萌芽的過程當中像Now.in一樣,因為輕忽法律的嚴重性而更易早夭──畢竟,法律是文明社會的共同生活框架,而創新只是個未知的未來。

Now.in的模式一方面在灰色地帶中靠「違法」那邊比較接近一些,靠「合法」比較遠,在這種情況下又無法提出版權管理技術上讓唱片業者滿意的解決之道,那麼防微杜漸,不能養虎為患,這就是商業策略上的必然──如果是你,你會等他壯大可以對你嗆聲甚至消滅你的時候再解決它嗎?不管唱片業者的想法對不對,這就是他的商業策略,而且他是合法的。

評論者不要以為在台灣要拿著侵犯版權的罪名去起訴一個人、去抄別人家那麼容易,然後簡單將事情定調為是司法迫害,法律落後。如果那一天你的東西被人盜版,要去告人時你就知道古時候先滾過釘牀才可告官的那種感受。雖然RIT在這方面一定是訓練有素,而且還是專家中的專家,做起來一定比我們還要輕鬆熟練百倍,但若無足夠而充份的證據,應該也很難成案。

法律的危機意識在那裡?

要出來打天下,要時刻都有可能被逼到烏江自絕的最壞打算,否則驕兵必敗;而要創一個游走法律邊緣的事業,怎能沒有隨時可能因觸法而被抄家的準備?

事實上,許多同時踩在科技創新浪頭與法律邊緣地帶的創業團隊──最有名的如YouTube,既使在今日,也沒有像一些評論所說的,好像在版權問題上能夠得到豁免,或是完全的高枕無憂。

有史以來,傳統的內容業者與新興的科技業者之間就一直在這個議題上在拉鋸,這個拉鋸戰的歷史遠比網路的歷史還要久遠──過程中彼此都不斷在學習、成長,嘗試最佳的做法,當中也有人因此成功,也很多人被犧牲。

像YouTube的廣告分潤,還有像台灣的KKBox的會員收費……,這些都是長期磨合與學習之後的結果,並不是天上掉下來的。YouTube在經歷過產業淘汰賽之後,現在取得讓內容業者無法撼動,還必需乖乖過來與他合作的優勢地位了,然後有人就天真的看著已經熬過來的YouTube,以為許多侵權的事YouTube是可以做的,以為美國的環境就比較容許業者走在法律邊緣:但其實它只是已經走過那段可能隨時被抄家的最壞階段,然後現在更有本錢走在法律邊緣。

既使現在,YouTube已在版權管理技術和商業模式上有很多的努力與改進,也讓許多內容業者樂於與他合作,而且這些改進絕非像Now.in這類新創網站所能相提並論,但在版權這件事上仍是戰戰競競,不能有一日鬆懈;而對於法律問題,我們再看Google這家公司,也是隨時以最高規格與最優先議題在處理:大家可以看看Google如處理Android Market付費法律問題,為求「合法」,是以立即自宮在處理!

我們要斷定Now.in有罪無罪,有錯無錯都言之過早,但至少Now.in以走在法律邊緣的平台模式,理當每日在版權問題上都是如履薄冰,但我們從Now.in創辦人的整篇部落格文章看下來,雖然可以感受到Victor真的是個很熱情,有理想,很善良,而完全投入於自己夢想的年青人,他也沒有想過要做什麼違法的事或去害人,而能創立起Now.in這樣的平台更讓人敬佩,今天走到這裡真的讓人很為他不捨與心痛,但就如前言所說,無情的法律、殘酷的商業競爭,並不會因為他的善良與天真而下手溫柔的。

>>曾經,我有個夢想….


可能因為過於理想主義,太投入技術與網站營運,雖然他也曾式圖與MUST談判,也算是在法律及版權問題上有過思考與努力,但總體來說,他對於法律、版權態度上的過於輕忽,讓他既使在平台茁壯之後也並沒有以第一優先來處理相關問題,就這樣日復一日,直到有一天沒想到的事發生了──或許我們可以期待那一天Now.in壯大後能向YouTube一樣豬羊變色,主客易位,但結果是唱片業者認為最佳選擇就是在Now.in還沒茁壯時就消滅它──這原本就是商場的殘酷現實。

好心的部落客們不要再嘴畫符了!

法律永遠趕不上社會變遷與科技進步是一個普世都有的大問題,既使在美國,也因為法律落伍而時有批評聲浪,事實上美國在科技專利議題…問題上的爭議有少過了?但從沒見過歐美世界的主流輿論裡會有人認為可以因為你自覺法律落伍而不用守法,進而鞭笞執法者與「落後的法律」的受害者──也就是鄉民及部落客眼中可惡邪惡的既得利益者。

這樣扭曲的輿論氛圍,讓許多行為已經游走在法律邊緣的人很容易以為他所做的事情是安全而正確的,甚至自以為自己是在正義一方:正義必勝,邪惡必敗。反應在科技議題上,我們也經常見到諸如此類的論調不斷的試圖在為許多甚至已屬非法的行為合法化。

真的拜託好心的部落客大爺們行行好,別再以法律落伍為名,來為許多科技創新及網路行為除罪化,更不要任意去鞭笞那些執法者來為人吶喊壯膽助威,讓人誤以為這些嘴畫符能夠使人刀槍不入:這只會教壞囝仔大小,增加他們的天真無邪,把他們推向誤觸法網的火坑!

如果為一個人好,應該要告訴他法律的無情與風險,商業競爭的現實與殘酷,世道的險惡,而不是用嘴畫符來給他虛假的安全感。某種程度上,我在想,Now.in創辦人在創業過程當中對於法律問題的輕忽,只忙著解決網站技術問題不積極解決法律問題,是否會是因為團隊一直都浸淫在這樣的扭曲的輿論氛圍所造成的?我們從Victor的文章可以看到,他至今仍和鄉民一樣將Now.in被關站歸咎於法律的錯,而不是因為自己的網站走在法律邊緣。

我一直以為法律的目的是在保護好人,然而那天證明我錯了,法律是在保護懂法律、玩法律,甚至能修改法律的人,而難道只因為這樣那些不懂法律的人就該死嗎???? 創新錯了嗎???

Now.in如果真的無法熬過這段最為危險與艱辛的階段,真的讓人惋惜:一個有才華而善良的熱血青年團隊就這樣毀了一生的夢想。當然,我們比較期待雙方能宣布和解(這是相當有可能的),甚至能進一步找到Now.in重新站起來的解決之道,得到三贏的結果,而這也是使用者最為期待的,那麼今日此事也不失為一堂驚心動魄的法律課,有個圓滿的結局。

但Now.in若真的永遠消失,以產業的角度來說,也只是這個產業裡商業模式磨合與嘗試過程當中,又一個因不被唱片業者所認同而被消滅的平台,十幾年的網路發展史、殘酷的商業競爭下,又多了百萬分之一個亡魂──但並不能算是冤魂。不需要再牽扯到什麼法律落伍,執法者骯髒等問題。

最後,若因為Now.in的案子而去歌頌馬鈴薯網有國家保護,然後開始為台灣的科技創新唱輓歌,大敲台灣科技產業的喪鐘,其實這麼多的輓歌與喪鐘大家也該聽到痲痺了──我會建議不如玩大一點,去咒罵終結MegaUpload、還有專利制度那麼落後的美國亡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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